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723民初1507号
原告:***,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郝晓峰,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为防止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甘河林业局未结算工程款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名下存折(中国农业银行鄂伦春自治旗甘河支行账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甘河林业局未结算工程款37080元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存折(中国农业银行鄂伦春自治旗甘河支行账户:×××)1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