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4民初799号
原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郝全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计1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