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4民初1070号
原告:***,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与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2020年12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郎 晶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