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102民初4325号

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立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亮,公司职员。

被告:****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大志天成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正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大志天成内蒙古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春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尾欠的代理费10万元。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申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约定代理费58万元,分四次支付。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代理事项,实现了申报目标。2016年7月29日,原、被告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再支付原告10万元代理费,支付期限为3个月。达成协议后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欠付的代理费10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正兴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一份合同书,由原告代理被告申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约定合同费用总额为58万元,分四次支付完毕。2016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由于合同延期完成,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整,自协议签订起三个月内还清。时至今日,被告未支付合同款项10万元,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约定履行完必委托事项,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证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伦贝尔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理费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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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李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