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路人民商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慧东,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和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民再9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书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2月4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3034747.29元。
本院认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34747.29元,因本案执行依据(2020)冀09民再96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现正在审理中,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903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韩 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