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监4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区西环中路人民商场对面。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沧州市民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民生财富广场7楼。
一审原告:罗艳,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二审上诉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民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罗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冀09民终5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朱婧红
审判员 王培峰
审判员 石春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