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民终6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区西环中路人民商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慧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霞、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郝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大元公司与世博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中第八条工程款交付方式“甲方(大元公司)以民生财富广场的第十层、楼层(5200元/平米)作为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世博公司),若第十层楼层总价款高于工程款,则乙方补偿给甲方第十层楼层总价款与工程款的差价。若第十层楼层低于工程款,则甲方支付第十层楼层总价款与工程款的差价”。一审判决认定大元公司应给付世博公司的工程款为1106030.1元,该款项是总工程款5000260元减去房款2839200元的金额,但上述房款涉及到案外人沧州市民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罗艳,故本案应追加沧州市民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罗艳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正确认定大元公司与世博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郭亚宁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