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沧州市水务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世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9日向沧州市水务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沧州市水务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沧州市水务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沧州市水务局银行的存款990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