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26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