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森祥水泥有限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1民初275号
原告: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森祥水泥有限现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森祥水泥有限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