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26执639号
***、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吉24刑终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00491.11元。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491.11元,并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划拨上述存款至安图县人民法院账户。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执行款300491.11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内。***表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至此,(2020)吉24刑终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刑终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