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26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鹏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抚松县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