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26民初4099号
原告: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田玉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洁能源公司)与被告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森园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洁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玉民及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被告普森园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林经合法传唤或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洁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渣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62365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渣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普森园艺公司承包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渣场绿化工程项目,并负责工程质量保修,如有个别苗木、花卉或者局部草坪枯死,被告普森园艺公司应及时替换;如被告普森园艺公司收到通知10日后还未替换,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有权替换或者补种,一切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普森园艺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严重滞后。原告清洁能源公司多次与被告普森园艺公司沟通,施工进度仍无任何进展,并且由于被告普森园艺公司种植的苗木因无施工人员养护导致死亡数量多、成活率低。截止目前,合同项下各类苗木死亡共计100000余棵,累计损失达1623656元。
被告普森园艺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1、渣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2、材料认价单,因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未提供原件,不予认定;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与本案相关联,且加盖有被告普森园艺公司印章,予以认定;4、结算审批单、绿化工程施工结算付款明细表、转账凭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5、《渣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苗木损失费用统计表、照片一组,其中苗木损失费用统计表系原告清洁能源公司单方制作,照片无拍摄时间,该组证据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达到原告清洁能源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6、清洁能源公司关于更换渣场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函、律师函,因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普森园艺公司送达,不予认定;7、渣场验收情况说明,因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未提供原件,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9日,原告清洁能源公司与被告普森园艺公司签订《渣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清洁能源公司渣场绿化工程。工程内容:渣场四周绿化;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确定量以竣工图为准。工作范围:1、渣场北侧;2、南侧坝底;3、渣场东侧;4、渣场入口道路西侧;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字认可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四、合同价款:暂定价3563596元,人工费按66元/工日计取,最终根据发包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竣工图和经发包方生活保障中心及认质认价部门签字确认的认质认价单及变更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总价款根据双方协商后优惠下浮2%;六、工程质量标准:执行GJJ/T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1、发包方派驻工地代表为梁永福,全面协调施工过程有关问题以及质量管理。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为张彦,为质量、进度、安全、养护等全面负责。3、承包方工作 (6)自竣工验收开始,承担绿化的所有花草树木浇水养护一年,确保成活率不低于95%;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在收到以上文件后及时组织验收。(2)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保修期正式开始;2、竣工结算: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以陕煤化集团确认的造价公司审定为准;十、质量保修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所有合同和施工图约定的苗木、花卉、草坪保养保活一年。如有个别苗木、花卉、或者局部草坪枯死,应及时替换。3、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4、保修费用:(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负担:由承包方自理。(3)保修期满后,经发包方验收无质量问题,应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17、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合同签订后,每月按工程形象进度,乙方按照甲方审核的工程量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当月进度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付至已审批总进度的8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付至总造价的95%,预留5%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21.2 质量保修期:绿化种植工程:养护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2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除按国家规定对承包方予以处罚外,承包方应当按合同全额向发包方赔款。中间验收时如果出现局部或分部或分项质量不合格,承包方除免费立即纠正、修复外,还要接受发包方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的处罚。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无。
原告清洁能源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2月20日经内部审批,被告普森园艺公司绿化施工进度款共计5457825元。原告清洁能源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31日向被告普森园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4674695元,预留工程进度款783130元。
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曾于2018年10月30日将被告普森园艺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普森园艺公司继续履行《渣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赔偿损失840526元;后于2019年2月13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1623656元。审理中,原告清洁能源公司陈述,被告普森园艺公司于2017年3月底开始施工,同年9月补签合同,2018年6月擅自离场。2019年6月17日,原告清洁能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作出(2018)陕0526民初44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2019年9月30日,原告清洁能源公司又以同一事由将被告普森园艺公司诉至本院。本次审理中,原告清洁能源公司陈述,被告普森园艺公司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份左右,无开工报告,退场时间大概是2018年3月,涉案工程已由案外人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部分重新栽种及养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渣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普森园艺公司进场、离场的时间及最终履行情况,亦不能证明被告普森园艺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情形并造成损失1623656元,故对原告清洁能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因原告清洁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力,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13元,由原告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冉 肖 红
人民陪审员 孙 许 琪
人民陪审员 王 蒲 蕾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陈 婧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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