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5556号 原告:**清洁能源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县庙(渭北煤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观韬(西安)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绘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清洁能源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洁能源XX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绘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绘XX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清洁能源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27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技术及申报咨询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编号20AHF∕0903)。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报告》,并按照政府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完成修订工作,11月10日前获批A级企业。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用为54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50%合同款271500元。2020年11月,被告中绘XX公司编写了申请,经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分局预审后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审核,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未予受理该评级申请,理由是原告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39个重点行业。原告至此才发现该评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被告作为专业的咨询机构,开展原告委托事项过程中未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风险预判,在其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无法提交合同约定的咨询结果后,仍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于原告不利,更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已于2022年2月17日委托北京观韬(西安)XX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付咨询费,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综上,根据合同约定,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八百八十条、第八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未能达成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且实际已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应当向原告返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绘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清洁能源XX公司委托被告中绘XX公司就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技术及申报咨询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故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规定,渭南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不属于有权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荔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伍 航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