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4民初420号
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75033634。
法定代表人:成恒星,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瑞异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308462148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昇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