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4807号
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75033634。
法定代表人:成恒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壮力、李显,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6号南花园步行街C-1-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689674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