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A座209室。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132.9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同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