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
本院在执行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36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左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