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234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A座209室。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
申请人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冀0108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0132元,缴纳执行费13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二、2019年1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1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四、2019年4月2日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查到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202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利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