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恢474号 申请人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A座209室。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 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