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终1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学丽,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高新协和道富华东里惠安楼**楼3门***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中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焕毅,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钢启新村**楼2门***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10日,上诉人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亮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承揽硅谷国际项目楼体亮化工程。现双方争议的是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是否能正常投入使用。重审时应进一步审查涉案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是否正常、连续投入使用,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6元,退还给上诉人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刘群勇
审判员  李建波
审判员  姚春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