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民初2877号
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以西朝阳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田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2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文华,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92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现住唐山市。
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立,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学良,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杰,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
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2018年8月10日,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异议理由成立,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连山
审 判 员 丁立吨
人民陪审员 王树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堰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018)冀0208民初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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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李连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立吨、人民陪审员王树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