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2934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洪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以北。
法定代表人:田某1。
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卢钊洪
审判员 吴柏强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余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