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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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379号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村长。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沙流河村委会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嘉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