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高买买与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高买买与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602民初4049

原告:高买买,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长县。

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米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买买诉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4日立案,原告于201810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买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