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终1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海西花卉电子交易中心****304-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066564538D。
法定代表人:苏施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杰,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田县长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Y9HF96N。
法定代表人:蔡意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生,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田县长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长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土石方工程班组(内部)劳务合同》抬头项下甲方为***公司并加盖公司印章、俞建鸿签名并注明身份号码,抬头项下乙方为长东公司并加盖公司印章、蔡意金签名并注明身份号码。蔡意金并非长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长东公司授权其签订该合同,但涉案工程款却大部分由黄荣华账户转入蔡意金账户。***公司在二审补充提交蔡意金与黄赛清微信往来记录中的《大田陶瓷产业园一期200亩场地平整工程》结算单(截屏照片),证明蔡意金在机械组负责人处签字捺印。该结算单涉及工程单价下调及工程款支付时间调整等合同条款是否变更问题。因此,本案应当追加蔡意金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查明蔡意金在涉案《土石方工程班组(内部)劳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及是否有权调整工程价款和支付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7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朝生
审 判 员 修晓贞
审 判 员 吴振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彩凤
书 记 员 陈玉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