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道(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与金光道(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5民初194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南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光道(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海西花卉电子交易中心****304-306。
法定代表人:苏施展,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体育馆
负责人:万军,扶贫办主任。
第三人:黄文珠,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第三人:俞建鸿,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与被告金光道(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第三人黄文珠、俞建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