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

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县鹏锦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航空小区二期3单元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40483P。

法定代表人刘关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亮,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瓮安县鹏锦钢材经营部,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广场社区环西路6号楼2-4号门面,注册号522725600143199。

经营者刘容,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生,贵州,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原审被告马志雄,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上诉人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瓮安县鹏锦钢材经营部、原审被告马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民初4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瓮安县鹏锦钢材经营部诉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马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航空小区二期3单元1106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依法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瓮安县鹏锦钢材经营部、原审被告马志雄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瓮安县,因此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明锋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彦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