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岩根河村原玉华安检站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088364291。
负责人:刘天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万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开发区轻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220805175。
法定代表人:饶城先,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航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40483P。
法定代表人:刘关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肇坤,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贵州,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iv>
上诉人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和安瓮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万宏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肇坤、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安瓮安分公司提出上诉后,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其未在缴费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桂刚
审 判 员 陈福江
审 判 员 朱代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诗泽
书 记 员 陈彦淞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民终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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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白桂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彦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