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瓮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20日向***邮寄送达缴款通知,***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缴款通知,瓮安县人民法院一直未收到***的缴款证明,故,瓮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电话联系,***告知瓮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再次向***邮寄送达缴款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缴款通知,在期限内其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袁丽娟

审判员 王 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艳

书记员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