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和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瓮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20日向***邮寄送达缴款通知,***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缴款通知,瓮安县人民法院一直未收到***的缴款证明,故,瓮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电话联系,***告知瓮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再次向***邮寄送达缴款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缴款通知,在期限内其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袁丽娟
审判员 王 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艳
书记员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