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1730号
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济宁市济鱼路与南外环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487344。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廉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申请人:武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平邑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廉某某、武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9月8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