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2341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济宁市济鱼路与南外环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4873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廉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申请人:武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平邑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鲁0811执保234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廉某某、武某某、**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申请人廉某某、武某某、**的银行存款27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