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2341号
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济宁市济鱼路与南外环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4873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廉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申请人:武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被申请人:武某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平邑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廉某某、武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鲁0811财保173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