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122号
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487344,驻济宁市济鱼路与南外环交叉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