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122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487344,驻济宁市济鱼路与南外环交叉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鲁0811执保12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提交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部分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部分银行存款11306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