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107号
申请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487344,驻济宁市济鱼路与南外环交叉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