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650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宁市济鱼路与南外环交叉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安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2月17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虽开立多个账户,但账户余额都很微小,不符合执行条件。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经调查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的房地产。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6400.00元,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