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5民初329号之一
原告:大田县永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2TMQE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量,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7297903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大田县永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大田县永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田县永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田县永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93元,合计418元,由大田县永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