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4民初1322号之二
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
法定代表人:舒国会,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汇众创空间)。
法定代表人:陈正伟,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魏东,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于2018年12月5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年6月24日恢复审理。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2880元,由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晨
书记员蒙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