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204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鄂020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