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民初960号
原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詹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丽娟,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v>
法定代表人:舒国会。
原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洋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