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执恢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3507351Q。
法定代表人:舒国会。
被执行人: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彩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58146272J。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被执行人魏虹名下有位于黄石市存在抵押权并被多轮查封,有车牌为鄂B×××××的车辆已被多轮查封,有黄石仁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30%股权已进行评估,股权价值为负1233040.91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财产反馈汇总表、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进
审 判 员 周雷刚
审 判 员 何 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张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