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2855号 申请人:湖北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王边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8W6F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350735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分公司、**、被申请人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分行、账号4200********)的银行存款1160000元。原告湖北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分行、账号4200********)的银行存款1160000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