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民初375号
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3-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铭信电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铭信电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