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6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小旗,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利邦,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男,约48岁,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原告***与被告***龙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武 文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海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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