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8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委托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949656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银海樱花语AI地块****。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2019年12月16日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