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8民初28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禄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禄劝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邢才春,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禄劝县,现住禄劝县。
被告: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银海樱花语A1地块D栋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949656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邢才春、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保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