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3民初56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被告: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银海樱花语A1地块D栋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94965651。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荣华,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已与被告云南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华达成调解协议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富宇
书记员苏金华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