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烨融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81执保22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烨融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赢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1281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赢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存款,实际冻结30125.3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实际冻结4371.8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三、上述账户存款冻结以296850元为限,实际共冻结34497.27元。 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