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景东小山商贸有限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8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3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新城区南岳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山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景东县)(2023)云0823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合公司上诉称,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一审法院以“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景东县医院业务楼项目工程引发的纠纷……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确定管辖权,并非根据法律规定,景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未倾听万合公司抗辩,也未对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变压器项目纠纷与本案的监控项目纠纷系同一法律关系的纠纷”,系在诉讼程序问题中审查实体问题,先入为主,程序违法。万合公司就景东县医院业务楼项目工程引发的其他案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代表景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万合公司与小山商贸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不能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万合公司所在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恳请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云0823民初8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亦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小山商贸公司起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小山商贸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已明确买卖合同中的买卖货物用于景东县××楼工程项目所涉的监控工程合同,一审法院结合万合公司系景东县医院业务楼项目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及确有其他合同纠纷在景东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客观事实,认为景东县系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景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对万合公司上诉提出其与小山商贸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的主张,系实体审查后应做出裁判的问题,不能成为万合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抗辩理由。综上,万合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主张应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